通常,怀孕以后一旦生了病,在用药时孕妇是很谨慎的,因为怕影响胎儿,引起畸胎。实际上,并非是在整个怀孕期间用药都危险。
由于胚胎各器官发育时间不一,致畸胎的易感期也不同。例如,中枢神经系统的致畸易感期为受精后15-55天,心脏为20-40天,眼为24-39天,四肢为24-46天,外生殖器为36-56天。妊娠3个月以上的胎儿,各器官已经形成,此时对外界环境的致畸影响大为减少。但是,由于药物等因素有时还会影响器官的功能,如引起耳聋、肾功能减退等,所以,妊娠12周后用药还应十分慎重。
有时候药物致畸作用受一些条件的影响。如有的药物不易透过胎盘屏障;有的透过的量还不多,不一定达到致畸的有害浓度;有的即使透过的量较大,但对胎儿不一定有害,如庆大霉素对妊娠早期不引起致畸作用,只有在妊娠后期,才有可能会引起胎儿耳聋。
总的来讲,为确保妊娠期母婴安全,应提倡在妊娠期(尤其是妊娠3个月)少用药或不用药。但是,不治疗对母婴也会造成不利的影响,应该遵医嘱,既不要忌医禁药,又要谨慎用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