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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幼儿园老师,我来回答这个问题最合适了。
首先,来说说我们幼儿园的班级老师结构。一个班级三个老师,两个带班教师一个保育员。一个班级的三个老师,都是很辛苦的,保育员老师早上7:30开始上班,中午午睡休息两个小时,下午五点下班。而另外的两个老师,早班老师7:30开始,到中午11:30孩子吃午饭的时候才能休息;另一个带下午班的老师,九点上班,但是是在11:30才去接班,一直到下午5点。这是大概的时间安排。
其次,来说说幼儿园老师为什么辛苦?因为我们幼儿园老师带班的半天,老师是一会休息的时间都没有的,不像小学一节课中间可以休息会。因为幼儿园孩子的特殊性,保教结合,所以我们孩子即使是喝水上厕所老师都必须看着。所以,连续几个小时奋战,的确很辛苦。一般,带班的过程中都很少喝水,避免上厕所。
最后,说说孩子午睡时,老师干什么?值午睡的老师,就是带下午班的老师。午休的两个小时里面,这个老师是一会都不能离开孩子的睡房的。回答里面,很多回答说老师可能会去干别的,这完全是不了解幼儿园老师的工作。很多人觉得,孩子睡着了,老师应该可以离开。但其实不然,因为我们规定每15分钟,老师要去巡视一遍所有孩子的睡眠情况,因为时时刻刻要为孩子的安全考虑。比方说,孩子翻身把被子弄掉了,你得过去给他盖上;孩子突然醒了要喝水,你得去给孩子把水打过来。因为睡觉的过程中,如果不巡视,除了安全事故很难说得清。在巡视的过程中,我们还有交接班记录本,这个是要一边巡视一边记录的。
当然,其他的两位不值班午睡的老师,则可以去忙自己的事儿。但一定得有个老师,时时刻刻在幼儿的睡房里,值班巡视,任何事都不能干。
设计意图:
现在的幼儿绝大多数是独生子女,生活条件都非常优越,加之受社会上大吃大喝、铺张浪费等坏风气的影响,在幼儿园里幼儿挑食、剩饭的现象十分普遍。针对这种情况,结合10月16日"世界粮食日"我们设计了"爱惜粮食"这一主题活动。目的是让幼儿了解粮食来之不易,体验成人劳动的艰辛,养成不挑食、不浪费、爱惜每一粒粮食的良好习惯。
活动目标:
1、使幼儿了解粮食的生长过程,知道粮食来之不易。
2、知道浪费粮食是不对的,要学习珍惜粮食。
活动准备:教学PPT
活动过程:
1、观看图片,谈话导入的教师提问:你觉得这样好吗?为什么?
提问:你们知道我们做饭的大米是从哪里来的?
2、认真看《爱惜粮食》动画,启发思考,教师提出如下问题:
(1)大米的生长过程是怎样的?
(2)为什么说农民伯伯种粮食很辛苦?
(3)小朋友们今后你会珍惜粮食吗?
3、幼儿有疑问可再次观看动画,老师根据本班级幼儿共性特征及个体差异,对动画进行暂停或播放,结合剧情节点,在幼儿已有经验上进行选择性互动提问教学。
教师总结:小朋友们,农民伯伯种粮食非常辛苦,从播种到锄草、施肥、收割,不知洒下了多少汗水。(教案出自:屈老师教案网)晒黑了脸,累弯了腰,两手磨出了厚厚的老茧,才能收获粮食,我们要做珍惜粮食的好孩子,不能浪费。
4、教师提问:为了节约粮食,我们应该怎样做?
师引导幼儿总结:粮食来之不易,是农民伯伯辛苦种出来的,所以用餐时我们一定要吃完自己的一份饭菜,不浪费粮食,能吃多少盛多少。
5、熟悉儿歌,巩固幼儿经验《爱惜粮食》
香喷喷的米饭哪里来?
白花花的大米做出来。
白花花的大米哪里来?
金灿灿的稻谷脱出来。
金灿灿的稻谷哪里来?
农民伯伯种出来,一粒稻谷一滴汗,爱惜粮食理应该。
筷子勺子对于小班幼儿来说并不陌生,幼儿园一般从小班开始让孩子使用勺子进餐。在就餐中,我们发现幼儿使用勺子时存在不安全行为,如吃饭时用勺子敲击饭碗,用勺子插着馒头或别的食品吃,拿着勺子与小朋友打闹等现象,这些行为容易造成勺子戳伤幼儿的事故发生。为此,我设计《筷子兄弟》这个教学活动,以保障幼儿安全、正确的使用筷子进餐。孩子吃任何东西前,一定要先征得大人同意,还要注意吃东西时不要边吃边跑,否则食物易吸到气管里。
《不要叼着筷子跑》提醒幼儿注意:筷子不能指到别人的脸上,以免划伤。不能拿着筷子跑,以免碰伤别人和自己。不把筷子含在嘴里,以免戳伤喉咙。
是的,阿姨们非常辛苦。因为在厨房里工作需要长时间站立,热气腾腾的环境也很不利于身体健康,还需要面对很大的工作压力,担负着为大家提供营养、美味的餐食的责任。此外,我们应该意识到,艰辛的工作不应该只是阿姨的命运,我们需要持续关注厨房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的改善,为阿姨们争取更好的待遇和尊重。同时,我们也应该尽量做好自己的垃圾分类和用餐卫生,减轻阿姨们的负担。
侯镇实验幼儿园开展了以“爱惜粮食,从小做起”为主题的教育活动。老师带领幼儿到田野实地进行为小麦除草的体验;还让幼儿到餐厅中,观察饭菜的制作过程,从而让孩子们切身体会“盘中粒粒皆辛苦”的道理,懂得在就餐时做到碗里饭菜吃光光,桌面、地面不洒饭,体会到每一粒粮食都是农民伯伯辛勤劳动的成果,不能浪费粮食。通过“我是光盘小能手”的活动,让幼儿从小树立爱惜粮食、节约粮食的美德,人人争做“节粮小卫士”和“惜粮、爱粮好宝宝”!
做文明好宝宝,就餐礼仪不能少。
筷子勺子不乱敲,讲话嬉笑就不好。
不挑食来不剩饭,人人都夸宝宝好。
细嚼慢咽肠胃好,身体棒棒都说好。
餐后收拾少不了,比比谁是好宝宝;右手拿勺,左手扶碗,身体坐直,两腿并拢,一口饭,一口菜,宝宝吃得好,干净又安静。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政办〔2012〕63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教育厅等13部门制定的《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举办的以0-6岁幼儿为教育对象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含农村学前班)。
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为幼儿一生发展奠定基础。
第四条各级教育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学前教育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对各级各类幼儿园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各级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幼儿园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建立健全幼儿园评估制度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级各类幼儿园的督导、评估、监督、检查与指导。
第一章幼儿园的举办
第七条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
第八条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积极探索创新学前教育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对公建民营模式幼儿园实行管办分离,参照公办幼儿园管理模式委托进行管理。
第九条实行幼儿园准入制度。举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乡镇(街道)教育办或中心学校申报,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核发《河南省幼儿园办园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园许可证》)。
民办幼儿园取得办园许可后,依法办理《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再到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许可。
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条举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幼儿园的公民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的幼儿园应当达到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第十一条申请举办幼儿园,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及审批注册登记表。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规范的名称、办园性质、规模、形式、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证明办园条件的有关资料。
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举办者资格证明及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2.园长、教师、保育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及有资质的健康检查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
3.拟办幼儿园资产的法律有效证明文件。
4.拟办幼儿园的章程草案(包括办学宗旨、管理体制、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构成、保教计划等)和发展规划。
5.房舍的房产证。租用园舍的,应当提供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或协议。
6.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查同意的有效证明文件。
7.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现场卫生监督审核意见。
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幼儿园应当使用规范的名称,一般应当与所在地的地名连用。
名称中不能单独冠以省、省辖市的名称或地名,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等字样;名称中冠以“河南”、“河南省”字样的,须经省教育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
名称中不得使用带有宗教色彩和迷信含义的字词。
第十三条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承办公建民营模式幼儿园的,应当与教育部门签订委托办园合同或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各类幼儿园的分园或合作办园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有独立的园舍,并独立开展保育和教育工作。
中外合作办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要求,由省教育部门审批。
城市(含市区和县城)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学前班。
第十五条对已取得《办园许可证》并办理登记手续的幼儿园,价格主管、财政、卫生、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幼儿园办理完毕上述各项手续后方可招生。
第十六条建立定期复核审验和动态管理制度。审批机关依法对批准举办的幼儿园每年进行一次复核审验,审验项目由审批机关确定,审验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幼儿园一经登记,不得随意变更主办单位或主办人,不得擅自搬迁。如确需变更,须由主办单位或主办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变更。
幼儿园变更登记事项,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30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幼儿园因故停办,主办单位或主办人须提前30日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资产清理方案、教职工及幼儿分流安置方案,经核准后方可停办。
第二章保育和教育
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
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
第二十条幼儿园的招生应当符合教育部门的规定。幼儿园的班额一般为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有条件的可设小托班,班额一般为20人。农村学前班不得超过4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第二十一条幼儿入园时,幼儿园需查验其预防接种证,并向所在地疾控机构报告,督促未完成接种程序的幼儿及时查漏补种相关疫苗。未按规定完成预防接种程序的幼儿不宜入园。幼儿入园前应当到妇幼保健机构等具备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得入园。
除入园体检外,幼儿入园时禁止举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第二十二条幼儿园应当使用普通话。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寓教育于生活及各项活动之中,防止小学化、成人化倾向,引导幼儿身心科学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尊重爱护幼儿,成为幼儿学习活动的引导者、支持者、合作者。
严禁体罚、变相体罚幼儿。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应当建立科学的一日生活制度,合理安排幼儿就餐、午睡、游戏、户外活动、教育活动时间。两餐之间的间隔一般为3.5小时;一日活动中户外活动时间不少于2小时,其中体育活动不少于1小时。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应当建立科学的保育教育评价体系。
幼儿园应当为每个幼儿建立成长档案。教师和保育人员应当做好幼儿观察记录和个案分析工作,有针对性地观察幼儿的行为、表现,及时分析幼儿的发展状况、发展要求,及时调整教学设计。
第二十七条幼儿园应当积极开展教研活动。针对幼儿的教育实验须经当地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幼儿园不得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实验,不得随意悬挂各种教育实验和研究基地的牌匾。
第二十八条幼儿园不得要求幼儿统一购买任何教材和幼儿读物。
第三章行政事务
第二十九条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全面负责幼儿园的工作。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组织或个人聘用,并向幼儿园的审批机关备案。
民办幼儿园的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由幼儿园园长聘用,也可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组织或个人聘用。
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的配备使用,按照国家和我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配备教职工。民办幼儿园聘用教职工应当按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聘用手续,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取得相应任职资格,并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的其他各项条件。
第三十二条幼儿园的各类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精神病及慢性传染病患者不得从事幼儿园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教育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规定,参加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幼儿园应当通过多种形式,为教师的科研、教研提供条件,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三十四条幼儿园应当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确保保育和教育工作正常运转。幼儿园的举办者或承办者每年应当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进行园舍维护保养、设备更新。
第三十五条幼儿园必须严格执行价格主管、财政、教育等部门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通过组织幼儿活动牟取经济利益。
第三十七条幼儿园应当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经费独立核算,收费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幼儿的膳食经费必须建立专门账户,定期向幼儿家长公开账目。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每年应当有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添置玩教具和图书。
第三十九条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向幼儿园捐赠财物。
幼儿园接受捐赠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条幼儿园应当建立与家长联系制度,成立家长委员会,通过开办家长学校、召开家长会、开展家长开放日活动等形式,指导家长科学育儿。
省、市级示范性幼儿园应当积极探索、创造条件,逐步开展以社区为依托、向家庭辐射的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指导及服务工作。
第四章安全与卫生
第四十一条各级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卫生、工商、质监、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幼儿园安全工作,履行幼儿园周边环境治理和幼儿园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
第四十二条幼儿园应当增强安全意识,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各类安全工作预案,定期组织突发事件预案演练。
第四十三条幼儿园应当加强教职工和幼儿安全教育,提高教职工保护幼儿安全的技能和幼儿自我保护能力。
第四十四条幼儿园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器械,在重点部位设置视频监控和报警设施并与公安部门联网。
第四十五条幼儿园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园舍、设施,并组织专门人员每日进行巡检、记录,加强火源、电源管理,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幼儿生命安全。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四十七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卫生保健制度和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
第四十八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的预案并严格执行,协助所在地疾控机构开展对适龄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
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事故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同时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善后工作。
第四十九条幼儿园食堂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各种证照必须齐全。
幼儿餐具、饮水器具应当专人专用,并进行定期消毒,防止交叉感染。
第五十条幼儿园应当建立监护人与教师的幼儿交接制度。有校车的幼儿园应当遵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规定,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严格遵守校车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五十一条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政府或教育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办园方向明确,普惠性和公益性突出的。
(二)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三)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四)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五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幼儿园的,由教育、民政等部门依据有关法规下达依法取缔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执行处罚决定或取缔后再次擅自开办幼儿园的,由教育、民政等部门强制取缔。
对违反本办法其他条款,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由政府及其教育部门或相关部门根据管理权限给予责令整改、停止办园和吊销《办园许可证》等处罚,或由教育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擅自改变有关登记事项的。
(二)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
(三)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四)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保育、教育工作,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园许可证》的。
(七)恶意终止办园、抽逃资金或克扣、挪用办园经费的。
(八)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九)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玩教具的。
(十一)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十二)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十三)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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