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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山东省卫健委最新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规定为: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2.这个政策的制定是为了适应人口结构的变化和促进人口合理增长,同时也考虑到了家庭和社会的实际情况,给予了一定的弹性和选择性。
3.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同时也需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和落实。
1、第十一条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2、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以等额再生育。
3、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纳入现家庭子女数合并计算夫妻再生育子女时,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4、第十二条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第十三条落实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和人口预测预警制度。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9月29日经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第3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条例明确了国家规定的产假和父母享受的育儿假。取消生育审批改为登记服务。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省人民政府采取财政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省政府法制办公布《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条例(修正草案)》提出,全面实施两孩政策后,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给予以下待遇:男女双方婚假为30天;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2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5天;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1、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法人。
3、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4、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5、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6、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7、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10、第六条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11、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12、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3、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14、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1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16、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17、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18、村民会议、居民会议可以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
没有依据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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