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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人民网、中国网、中华网消息:11月25日下午,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条例》),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条例》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生育一孩延长产假60天,总计158天;生育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总计188天。这将在保障生育妇女的身心康复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1、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2、(一)多生一胎的(即超生),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3、(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4、个人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具体标准如下:
1.多生一胎(即二胎)的,按二至四倍征收;
2.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此外,个人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具体罚款标准会因地区和年份的不同而有所调整,请您关注当地政府发布的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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