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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下是相关条文规定,建议看一下,希望能帮到你:
2、当事人须在妊娠前向单位提出申请,再由单位向所辖办事处计生办提出申请。申请时须同时提交具备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证明;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再婚的须提交离婚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情况证明等。
3、对符合生育条件的申请人,相关部门应在30日内给予发放生育证。
4、第二十一条男女双方经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过的,即可生育一个孩子。
5、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6、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
7、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8、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9、(一)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10、(二)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11、(三)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12、(四)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13、(五)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14、(六)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15、(七)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16、第二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17、(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18、(二)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19、(三)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20、(四)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
21、(五)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
22、(六)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23、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24、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但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前两款规定。
25、第二十四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后,其中一个孩子死亡,夫妻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26、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由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在批准之日起七日内报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27、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28、第二十五条夫妻双方均为归侨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夫妻双方所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29、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外国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孩子以及双方婚后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孩子数。
30、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在女方达到二十四周岁后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生育申请,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但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婚后即可提出申请。
31、夫妻中男方为本省居民,女方为外省居民,婚后居住本省的,可以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婚育证明,向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生育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32、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33、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拟批准的应当在发给生育证前,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十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34、第二十八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
35、依照本条例规定不应当生育而妊娠且医学上允许终止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36、第二十九条外省迁入本省的公民,迁入前已取得当地县(市、区)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证明并已怀孕的,应当允许其生育。
没房子,没存款如果你非常想要二胎也是可以的,但是你和你的家人的生活质量就会下降,毕竟生活很现实,每天需要支出生活必须的费用,而你现在连房子都没有,也没有存款,只靠每一个月的收入生活,如果再要一个孩子,所有的费用都会增加,而且妻子暂时还不能工作,需要生孩子,照顾他们,所以,不是不能生,而是负担重。
1、符合国家和黑龙江省计生政策生育二孩子女的,当事人可以享有相应的补贴奖励和社会保障。
2、《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3、第十一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4、第三十九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工资照发。
5、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6、第四十条职工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按以下规定休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职级晋升及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7、(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二日,七日内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8、(二)结扎输精管、输卵管的,休假二十日;
9、(三)终止妊娠和采取其他避孕节育措施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医师意见休假。
10、第四十六条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对计划生育家庭在老年人福利、社会救助、就医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1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12、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从你交缴生育保险到你的孩子出生,一个是足额缴纳12个月,这样你就可以向国家申请产假中的生育津贴补助了。如果所在单位没的缴纳社保,这样是无法领取生育津贴的,但是你可以去申请这个费用由单位为你支付。
2.生育津贴发放标准:生育津贴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也就是说,如果生育津贴低于本人生育休假期间应享受的个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用人单位必须补足;如果生育津贴高于本人生育休假期间应享受的个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必须全额发给个人。
3.夫妻双方生育保险:如果只有女方参加了生育保险,其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均可享受;如果只有男方参加了生育保险,女方不能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但男方可享受15天的陪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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